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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專業能力考試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5〕336號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建工局,省建設工程招標辦,株洲市招標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專業能力考試制度,確保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維護市場秩序,現通知如下:
一、參考人員
擬擔任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法人代表、技術經濟負責人、注冊造價工程師(2 人)的人員。
二、考試內容
(一)國家(部)、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招標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
三、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原則定為每年3月份和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六。
四、相關規定
(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專業能力考試是考核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政策水平和相應專業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資格認定中的重要依據,各地、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對待此項工作。
(二)湖南省建設廳委托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N下簡稱省招標辦)負責組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專業能力考試的各項工作,包括試題庫的建立、試題的抽取、考試通知的發布、監考、考試閱卷、考試分數線的劃分等。
(三)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投標監管機構>責組織在本轄區內參考人員參加考試,并在考前兩周內將參考人員名單報省招標辦。其中擬在或已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人員,名單可由企業在考前兩周內直接報省招標辦。
(四)考試合格的t員,由省招標辦頒發《招標代理能力考試合格證》,其考試成績三年內有效。
(五)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79號)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申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其法人代表、技 經濟負責人、二名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取得三年內的《招標代理能力考試合格證》;已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申請變更法人代表、技術經濟負責人、注冊造價工程師(滿足二人取得合格證的除外)的,其擬任人員應當取得三年內的《招標代理能力考試合格證》。否則不 認定或變更。
(六)省建設廳湘建建〔2005〕136號《關于建立新設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專業能力考試制度的通知》同時停止執行。
湖南省建設廳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