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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投資[2008]2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6號令,現就有關事項和規定明確如下:
一、建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資料管理制度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招標資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資料。
(一)招標資料包括:招標公告復印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s人的投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及其它相關材料;
(二)已完成招標工作的中央投資項目,其招標資料應及時歸檔、妥善保存;
(三)每個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資料應至少保存5年;
(四)招標代理機構應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情況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招標資料。
二、加強年度資格檢查
(一)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我委投資司報送年檢材料。
(二)年檢材料包括:
1、招標代理機構年度情況報告。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年度基本情況,招標從業人員情況表(附件一),招標項目年度匯總表(附件二),企業財務狀況(年檢當年的財務報告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
2、機構設置變化情況。包括成立或撤并與招標代理業務有關的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及內部業務部門。
3、受處罰及質疑、投訴情況。包括處罰的機關、時間、問題和結果等,事實成立的有效質疑、投訴的時間和處理結果等,并提供相應處罰文件和證明材料。若無上述情況,則應提供相應聲明。
4、省級發展改革委的初審意見。
(三)我委投資司將組織專家委員會,依據各招標代理機構的年檢上報材料、質疑和投訴記錄,以及年度中報送的項目招標情況報告,進行評審。
(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36號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年檢不合格:
1、年度中有嚴重違規行為;
2、未能按時合規報送《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情況報告》和年檢材料;
3、甲級招標代理機構年度招標業績達不到10億元人民幣;
4、乙級招標代理機構年度招標業績達不到5億元人民幣。
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予以降級處理直至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五)年檢時,將根據各招標代理機構報送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情況報告,按資格等級分別排出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績前十名的機構。
(六)年檢結果確定后,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做好資格證書的變更和換證工作
(一)招標代理機構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變化時,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資格證書的正本、副本交回我委投資司,重新提出資格申請。
(二)招標代理機構非因分立、合并等原因發生機構名稱、企業住所、營業執照注冊號、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變更手續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向我委投資司提出證書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變更證明材料。
(三)變更證明材料包括:
1、資格證書正本和副本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批復y見,或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4、工商部門變更手續;
5、省級發展改革委的審核意見。
(四)機構名稱發生變更時,資格證書的正本、副本同時更換。企業住所、營業執照注冊號、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只對資格證書副本的有關內容進行更新。
(五)由于遺失、損壞等原因確需補辦資格證書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1、補辦申請;
2、遺失或損壞情s說明。
(六)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續申請。經審核,符合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要求的,頒發新的資格證書。
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認真執行上述有關規定,切實做好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工作。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廳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